昨晚房東來收房租,我向她提起合約的日期是明年的二月底~

房東有點驚訝的說:你們不會在過年前搬嗎?通常不是都在過年前搬?

我說:會過完農曆年再搬,這樣我們比較不會那麼忙~

房東看完日期後說:這算起來應該是1月底才對,怎麼會是二月底?

我說:那是妳自己寫的,上面寫的就是二月底ㄚ~

(合約確實是房東寫的,所以她也不得不承認,即使是新屋主有意見,也是房東的問題~)

房東說:雖然新屋主在催我,還是得照合約上的日期,我會跟新屋主說合約到二月...

我沒有再回話了,心裡想,那是妳的問題,我們的合約還沒到妳就急著賣房...我們體恤妳,讓妳帶人來看了三次房,搞得我們被看的很不舒服...(拿了房租後要離開,臨走時還在問我們電費繳了沒...聽了這話心裡更不舒服...)

老公接話說:我們如果在1月就找到房子的話,我們會在1月底前搬家,如果一直找不到至少還有一個月的時候找和搬,我們不會讓妳不好交代的,只是提前是1月能找得到,房子不好找妳也知道的~我們不是那種不清不楚的人,電費我們一定會繳,妳這樣問...我們只是不好意思跟妳說,我們現在不方便繳不是不去繳(非得讓我們難堪嗎?我們也從沒欠過,只是不方便會遲點繳,常常問是在問心酸的ㄛ)...妳放心,交屋的時候,一定會清清楚楚的交還妳的~

真的不知道她在怕什麼,我們從沒有做出讓她困擾的問題ㄚ...

還好我提醒了她合約日期,不然不知道她到時候會說什麼了...
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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